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
2017年10月25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月26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21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每期回购金额为52,500,000.00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宏图高科、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2021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宏图高科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发票清单、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宏图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案涉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宏图高科2017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杨怀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三胞集团副总裁檀加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宏图高科2018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檀加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胞集团作为宏图高科控股股东,授意、指挥宏图高科2017年和2018年实施虚构交易、虚增收入、虚增利润以及2017年至2021年表外融资少计负债,导致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上述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为三胞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时任副总裁檀加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袁亚非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三胞集团对宏图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其不知悉宏图高科实施虚构交易、虚减负债等行为,也未指使宏图高科实施虚构交易、虚减负债等行为,三胞集团总裁室会议从未讨论过宏图高科实际业绩情况与业绩规划存在差距问题。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期间三胞集团控制该18家公司,更不足以证明三胞集团知悉并指使宏图高科利用该18家公司进行虚构交易。第三,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主要发生于2017年至2018年,2019年至2021年并未发生新的违法事实,三胞集团和袁亚非没有指使宏图高科实施案涉违法行为,更没有指使宏图高科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隐瞒相关事项,故本案不应适用《证券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四,既将袁亚非以三胞集团董事长的身份认定为三胞集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又将其以宏图高科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认定为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一事不二罚”,违反《行政处罚法》。
杨怀珍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调查初期误以为集体决策可以减轻个人责任,因此提出了“集团总裁室会议决策”的说法。陈述申辩时更正表述为其所参加的三胞集团总裁室会议从未讨论过宏图高科业绩指标或业绩规划事宜。第二,虽然兼任宏图高科董事长,但由于需长期治疗,客观上履职受限。第三,并未参与宏图高科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不知悉也未参与决策宏图高科案涉违法行为。第四,在审议宏图高科2017年年度报告时,已对案涉事项给予了合理关注,已经勤勉尽责。第五,虽然其在相关融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但其并不知悉宏图高科将相关融资进行表外处理,不能仅凭其在相关融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认定其为责任人员。第六,其处罚时效应当自公司2017年年报发布之日开始起算。2021年进行调查时已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
檀加敏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三胞集团没有指使宏图高科实施案涉违法行为,其不应作为三胞集团相关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予以处罚。第二,担任宏图高科监事期间,仅在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没有侵占宏图高科利益的行为,没有通过宏图高科的案涉违法行为获得任何不当利益。第三,积极配合控股股东采取措施解决宏图高科表外负债和表外担保问题,维护了宏图高科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四,《事先告知书》中“宏图高科财务报告需檀加敏同意后才能披露”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披露定期财报,是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经董事会会议(包括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进行披露的,其不可能以个人行为来取代上述法定的披露程序与议事规则。客观上其从未获得、也无权、无责决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否进行披露。
宋荣荣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实施案涉行为,并非是为了侵占宏图高科利益,而是为了维持宏图高科发展,为了妥善化解宏图高科经营和财务困境。第二,其担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期间,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宏图高科所有融资均用于自身日常经营,为促进宏图高科发展,积极争取控股股东资源支持。第三,在案涉违法行为被监管机构查实前,积极配合宏图高科开展自查活动,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
综上,袁亚非请求不予市场禁入,杨怀珍、檀加敏、宋荣荣请求免除或减轻市场禁入。
第一,虽然宏图高科财务造假、账外融资虚减负债行为主要发生在2017年和2018年,但其后续年度一直未更正,导致2017年至2021年连续5年信息披露违法,我会依法从严对相关当事人适用新《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袁亚非等多人在调查初期的证言均承认并相互印证宏图高科2017年和2018年财务指标由三胞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总裁室会议决策,并按讨论通过后的财务指标由三胞集团高级副总裁檀加敏安排时任宏图高科财务总监宋荣荣、钱某,宏图三胞财务总监刘某虎等人具体落实。
第三,签署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的多名宏图高科董事、监事均为三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三胞集团总裁室会议相关讨论、决策比较敏感,没有留存纸质的会议记录,而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传达。
第四,根据时任财务总监宋荣荣的证言,由于财务指标要求,宏图高科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报送给三胞集团审阅并向其副总裁檀加敏汇报,由檀加敏确认后才予以披露。
第五,根据在案证据,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18家配合虚构交易的公司由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控制,并交由宏图三胞管理。
第六,宏图高科2017年和2018年账外融资少计负债与其虚构交易存在一定关联性,有证据证明账外融资流向涉案18家公司和三胞集团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司。
第七,三胞集团等为宏图高科账外融资提供担保,虽然2019年至2021年上市公司没有新增虚构交易行为,但其账外融资少计负债及为关联方的担保行为持续存在,相关融资既未归还也未披露,故应认定三胞集团作为宏图高科控股股东存在指使2019年至2021年账外融资少计负债行为。
第八,2019年4月,我会日常监管部门对宏图高科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其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已进入监管视野,我会对其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并未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
第十,杨怀珍、宋荣荣、檀加敏参与、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或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或作为监事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应当对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承担行政责任。
第十一,关于相关当事人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及采取措施,消除案涉违法行为影响的行为,我会量罚时已充分考虑。
袁亚非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董事长,组织、策划、领导上述涉案违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亚非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檀加敏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副总裁、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檀加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怀珍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知悉、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珍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宋荣荣作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荣荣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