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要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二)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三)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应叙述全面而又简洁。
(四)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如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某某某县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